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甘财社〔2019〕33 号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2020-03-28 浏览 2016


各市(州、直管县、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 号),以及国家省上有关就业精神和“放管服”要求,现对《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 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参加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2019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0日期间),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集中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 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生活费补贴,可先用扶贫专项资金列支(甘人社厅〔2019〕6 号文件规定),不足部分再用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生活费补贴除需要提供原办法规定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相关材料(均由人社部门通过相关渠道和资料取证)。经本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新增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2019 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给予企业每人150 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经本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2019 年1 月1 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 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扩展至全省16-24 岁失业青年,组织参加3-12 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见习人员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00 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 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 年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16-24 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本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由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扩展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 元。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关证明(由人社部门通过相关资料取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退役军人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人社部门通过相关资料取证)、《退役证》或《退伍证》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人社部门通过相关资料取证)、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调查材料(由人社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同时,压减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①将原办法中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需要提供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取消,不再提供。②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通过同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再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

五、扩大就业创业补助范围。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输转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6 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材料。经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在甘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相关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通过相关资料取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退役军人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退役军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①《退役证》或《退伍证》复印件。②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需提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其他培训人员,需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③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八、完善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一)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的贫困劳动力,可按300 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中介机构代为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关证明(由人社部门通过相关资料取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6 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有组织输出证明(由人社部门负责取证)等材料。经本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中介机构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除提供以上个人直接申请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输转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调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流程。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城乡低保、身体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后报市州人社部门复核,市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高校,由学校负责在学生离校前将资金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不来即享”有关要求,各项补贴申请所需材料,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以上政策,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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