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135号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2020-03-28 浏览 675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9〕8号)精神,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贷款人员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甘肃省境内(不受甘肃省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个人贷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落实担保和贴息及奖补政策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高担保本金责任限额)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高担保本金责任限额)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三、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一)健全服务机制。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线上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人社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办银行接到人社部门(担保机构)推荐的贷款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贷款申请人。

(二)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级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贷款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的,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15万元。

四、完善担保基金的补充和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多渠道补充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进一步规范担保基金管理机制,管好用好担保基金,提高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调沟通。各地人社部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证信息共享,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效率。

(二)切实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具体工作任务,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措施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推动奖补政策落实,对工作突出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给予一定奖励,用于工作经费补助。

(三)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全方位多途径进行政策宣传。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示范引领,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最新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

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和合同仍按原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