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现将《关于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33号)各项政策措施,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范围
2018年至2020年,在甘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一定数量甘肃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并实现稳定就业,由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兑现奖补政策。
其中,2018年至2020年期间,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劳务协议),符合规定条件且实际履行后,应给予相应奖补。
二、奖励标准及兑现办法
(一)就业奖补
1、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奖补。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
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表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生产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
2、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各类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企业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享受一种类型的一次奖补。其中,对于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未满1年的,若达到6个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奖补;对于签订了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未满3年的,若达到1年以上相关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奖补。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规定条件的,由企业向吸纳的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
3、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符合条件的,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向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输转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企业发放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4、贫困劳动力参加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助。
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
(二)创业补助
5、贫困劳动力创办经济实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由贫困劳动力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吸纳贫困人员花名册、发放12个月以上工资表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6、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由扶贫车间所在地县市区,根据《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34号)要求制定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按照县市区人社等部门制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及申请程序进行申报。
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
7、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社部门审查确认、兑现补助。具体按照省人社厅、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96号)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8、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省级创业典型,按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创业典型逐级提出申请,按照个人申报、县市区推荐、市州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进行,对经核实确认的省级创业典型,省级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按每年度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三)社保补贴
9、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待全省社保信息系统全面实现网上查询后可不再提供)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审核(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10、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按照《关于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甘肃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落实。其中,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对化解过剩产能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可享受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80%的稳岗补贴。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龙头企业,应在社保补贴、稳岗补贴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四)培训补助
11、对企业培训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培训补助。企业培训并与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能培训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意见》(甘人社明电〔2018〕70号)规定落实。
所需资金从省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甘政办发[2018]133号文件作为推进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工作,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经济组织踊跃参与就业扶贫,大力开发岗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家庭收入水平,尽快实现脱贫目标。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见实见效。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坚决防止各种弄虚作假和套取资金行为,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严格遵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各县市区在支付各项奖补资金前,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反映或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