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引导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224号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2020-03-28 浏览 49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18年引导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引导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

到企业就业实施细则

 

为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基层企业人才资源需求,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基层一线就业,按照省委、省政府2018年重点工作部署安排,2018年继续引导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现提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2018年,采取省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全省引导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藏区可放宽到普通中专毕业生)到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市州、县市区各类企业就业。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已经纳入项目补贴范围的毕业生,不再重复享受。

二、扶持政策

(一)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并与毕业生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对企业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的,与之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负责安排招聘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二)招聘的毕业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3年补贴期间计算工龄,并允许毕业生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以及脱产研究生考试。

(三)招聘的毕业期满,用人单位要积极吸纳留用。吸纳留用毕业生人数比例超过60%的及招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人数较多的企业,在指标下达时予以倾斜。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招聘范围

尚未就业的应届或往届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我省藏区的普通中专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未就业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或派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并按规定报到注册的未就业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好,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本人自愿到企业就业,且符合用人单位招聘要求。

3、招聘人期满后自愿留企业工作或自主择业。

四、确定企业资格及招聘岗位

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直接纳入企业范围,按属地直接向当地市州人社部门申报,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应直接确认企业资格,并征集汇总企业的岗位需求情况。

市州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市州和县市区企业的资格,征集汇总本地企业的岗位需求情况。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推荐(市州所属企业直接申报),由市州人社部门审核确定企业资格。纳入范围的企业主要针对技术含量高、企业规模较大、毕业生留用率高,与高校毕业生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州和县市区所属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企业申报资格时,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详细的单位情况介绍,明确所需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及工资待遇等。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县市区推荐意见,市州人社部门负责确定企业资格,统计汇总岗位需求(具体审核办法由各市州自定)。范围的企业需和市州人社部门签订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承诺书。各市州于7月10日前将《2018年企业岗位需求情况简表》(附件1)报省人社厅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纳入:

1、不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的;

2、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的;

    3、不按时向服务人员足额发放工资报酬的;

   4、以“空挂”方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虚报考勤结果的;

   5、违法经营,不按章纳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6、企业经营状况连续3年呈负增长的;

7、近3年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

8、经营管理松散,近3年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下达招聘指标

市州根据企业需求、本地高校毕业生数量以及未就业城乡低保家庭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状况等,于7月15日前向省人社厅上报指标数量申请报告。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汇总上报的企业需求情况,参照各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等状况,向各市州分解下达企业招聘指标(含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市州人社部门依据企业隶属,分别向所在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市州所属企业、各县市区分配拟招聘人员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拟招聘指标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直接下达,须优先予以保证。市州人社部门负责对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毕业生资格审核及3年补贴期间的考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生活补贴。

六、组织招聘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报名。

各市州要广泛宣传动员,公布具体实施细则,组织符合招聘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毕业生报名时须持《择业通知书》或派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等材料。

(二)双向对接、招聘人员。

各地在下达的指标内,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人社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用人企业双向对接的方式,由市州或县市区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与企业进行“双向选择”,招聘和确定服务人选。要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报名招聘工作由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于8月31日前,将《2018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

招聘的毕业生确定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并及时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七、考核管理

(一)企业招的毕业考核由市州人社部门负责,企业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具体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市州所属企业的考核由企业和市州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应建立健全考核管理机制,制定本市州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企业和毕业生实行台账管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考核管理。招聘毕业生的考核结果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二)考核实行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情况。

(三)凡日常考核、月度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资格。招聘人员因故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告,其资格自行消失。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两年内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四)毕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人社部门,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空出的指标可由人社部门统一调剂,各市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聘递补。

八、资金拨付与申领

(一) 省财政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招聘指标人数,将省级补助资金按标准下拨各市州,由市州负责发放。

(二)招毕业生确定后,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组织审核发放。招聘人员的生活补贴实行季度审批、按月发放。按企业隶属或工商登记地,分别由县市区、市州人社部门根据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由市州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经市州人社部门复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毕业生银联卡。

   (三)用人企业申领毕业生生活补贴时,须提供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花名册、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银联卡号、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考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毕业生到企业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期满后的就业去向

财政补贴期满后,用人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招聘的毕业生继续留用。期满后企业未留用或不愿意留在企业的毕业自主择业。

十、工作进度

 6月,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印发具体实施细则,确定服务企业(单位)、征集岗位需求。7月,分解招聘指标。7-8月,组织双向对接,招聘确定人选。9月,用人单位对招聘的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上岗,省财政拨付生活补贴。10月,总结验收。

各市州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主管部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一、监督考核

工作完成后,各市州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考核,考核工作纳入各市州目标考核内容,并书面报告省政府。

咨询电话:

省人社厅:0931-8723159

省发改委:0931-46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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