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就业扶持项目
1.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每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安排部署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三个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可享受考研加分、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政策。项目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从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往届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甘肃省藏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到我市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就业。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参加社会保险。项目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将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至项目人员个人社保卡账户,补贴期限为3年。项目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项目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 一年两次,根据网上发布的公告,在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报名应征。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孤儿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市内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毕业生可申请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申请项目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行业。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1.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包括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 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申领流程:符合企业通过人社公共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数据信息的核实、上传要件及信息确认,最后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支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全国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进行求职登记,市、县区人社部门将根据求职者需求提供职业推介等具体就业服务。 凡通过双向选择,已同外资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机构等非国有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择业期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目前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准备复习考研的各类毕业生等,均应实行人事代理。我市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接收、档案转出、出具档案相关证明、档案审查盖章、档案收集整理、流动党员材料转递等服务。高校毕业生可在就业地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愿意在我市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在求职过程中如有发现虚假招聘、黑职介、乱收费、培训贷、扣证件等求职陷阱,请立即向当地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省级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省财政厅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学校当年预算资金。对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到我省三类到五类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工作达到一定期限后,对其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的学费进行分阶段代偿,代偿额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不能超过本人当年实际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