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治保障 促进就业创业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10月1日起施行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马颖
就业,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冷暖。作为“六稳”“六保”首要任务,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工作的法规制度体系,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围绕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和管理、创业扶持、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就业促进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同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创业贷款担保服务。
《条例》还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针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不同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增加了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相关论述,《条例》规定了‘鼓励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方针在总则中予以表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介绍说,《条例》规定高等院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在自主创业时,除了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能享受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条例》还明确了人社部门的相关职责,如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监督并提供公共服务等。对此,省人社厅副厅长何永强表示,省人社厅将打破部门、政策和信息壁垒,推动形成“大就业”工作格局,同时健全技能培训、就业创业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劳动力供需匹配、高效对接。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自身职能,适应形势变化,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
2019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贯彻实施就业促进“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2020年初,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工作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为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在6月至7月组成调研组对“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走访,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稳就业促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2020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后跟踪监督的情况报告提交会议审议。
今年以来,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省人大常委会将“保障和促进就业”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项目,在5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就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向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专题询问,督促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效解决就业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回应群众需求。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不断适应新变化,以法治方式引领、保障、推动我省就业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